環境影響評估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技術規範草案總說明 

臺灣大小河川縱橫國土,然而旱澇問題卻是始終揮之不去之夢魘,究其原因除缺少如雪水等穩定流量的補注量外,極端氣候亦加劇問題的複雜性,所以我國河川水質保護尤需加倍努力妥適因應。有鑑於國內幾乎所有開發案件在施工期間或營運期間均有放流水行為,對自然河川水質恐造成負面影響,實有必要進行河川水質的影響評估。然而受限於各河川特性不同,過去陸續公告的10個環評技術規範中,遲未有相關的水質評估技術規範,造成以往環評案件的評估者或審查者,沒有一致的標準可依循。

經由多年經驗的累積與政府資料庫的建置,目前已有相當的基礎資料可提供比往常更進步完整的水質評估,國內日趨成熟的資料與技術,推動此水質模式評估技術規範之建立。環保署委託國內專業單位,近2年內與國內專家學者及民間評估業者諮詢溝通,取得普遍認同,確認建立此技術規範的必要性,並研擬出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技術規範(草案)。此草案仿照其他評估技術規範架構,列出數個認可模式,再依照開發行為條件與承受河川特性,從中選取適當方法,按照相關規定評估之。本技術規範所列出的受認可模式,已經過模式信賴度、模式適用性之確定,且皆為免費取得模式,容易取得。透過此技術規範,預期能加強開發業者對放流水處理之重視,達到預先防範之效果,同時提高環評案件評估品質。

 

本草案共11點,其規範重點說明如次:

 

  1. 1.除了應掌握開發行為的放流水性質,河川水質評估需特別重視個別河川的差異特性,採用符合該河川適當的模式或計算參數,並瞭解模式使用之限制,對評估結果才能有完整詮釋。(草案第三點)

 

  1. 2.依照承受水體特性與放流水性質選擇評估方法,包括開發區位以及放流水污染質量。另特別注意設計流量之使用,建議有流量記錄者採用日流量延時曲線法,以75%時間等於或大於該流量(Q75)為設計流量以及枯水期實測流量。而放流水水量則採用申請的排放許可放流量。模式評估結果必須經過模式的率定與驗證過程,為避免採用不合理的模式參數,重要輸入參數需在報告書中表明。(草案第五點、第六點)

 

  1. 3.開發行為的水質評估應分為施工階段與營運階段分別評估,施工階段應研擬逕流廢水削減計畫,以控制施工時暴雨逕流污染,再利用削減後結果評估水質衝擊。營運階段的評估方式則按承受水體特性與開發行為特性選擇評估方法,再依相關規定執行之。評估結果應按照本技術規範附件三結果摘要表格式說明,並列出開發前後水質衝擊增量。(草案第四、八點)

 

  1. 4.模式模擬過程、結果以及相關輸入參數資料,應納入評估書件初稿。(草案第九點)

 

  1. 5.模式操作過程中使用的實測水質資料,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草案第十點)

 

草案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下載,網址為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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